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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核发

一、事项编码:000117049000

二、适用范围:

符合规划条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完成规定建设要求的建设项目

三、事项类别:其他行政事项

四、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2.《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条件建设或者未按照时序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不予规划核实。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并报送同级城镇建设档案机构存档。

五、受理机构:

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局窗口

六、决定机构:

宁城县自然资源局

七、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符合申报条件。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材料不齐或不符合申报要求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八、申报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版

特定要求

1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电子版

申请单位盖公章

2

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符合当地同一坐标要求的建设现状总平面图、建筑面积测绘报告

原件

1

纸质、电子版

编制单位盖章

3

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记录单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版

前期由本局出具的不需再提交

4

建设工程室外管线配套建设项目验收会签表

原件

1

纸质、电子版

申请单位盖章

5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缴费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版

前期提交过的不需再提供

6

绿化验收合格证明

原件

1

纸质、电子版

住建局出具,园林所盖章

7

公安视频监控系统验收合格证明

原件

1

纸质、电子版

2015年4月1日以后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住宅小区建设项目提供

8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其他规划要求

原件

1

纸质、电子版

如健身器材、垃圾箱、自行车棚、地上地下停车位等的影像资料

九、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直接到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东厅自然资源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十、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三、结果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内经由现场取件或邮寄方式送达。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十五、咨询电话:0476-5661518

十六、监督投诉电话:0476-4276900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东厅住建局窗口

时间:5月1日-10月1日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2:30-5:30

          10月8日-4月30日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2:00-5:00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现场查询: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电子公告显示屏

2.电话查询:0476-5661518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