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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含临时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一、事项编码:000117011000

二、适用范围: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项目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项目

三、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书、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通过展馆、公示栏或者网站、报刊等予以公布。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当经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向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时,可以直接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第四十七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临时建设、临时用地批准期满前,自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

五、受理机构:

宁城县政务服务局自然资源局窗口

六、决定机构:

宁城县自然资源局

七、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符合申报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备。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要求。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八、申办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版

特定要求

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函

原件

1

纸质、电子版

盖公章;道路、管线等市政工程附加提交申请函

2

建设项目审批文件

原件

1

纸质、电子版

前期提交过的不需再提供

3

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版

建筑工程提供;前期提交过的不需再提供

4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鸟瞰图、单体立面效果图;建筑施工图(平、立、剖)

原件

1

纸质、电子版

编制单位盖章,经自然资源局审定并盖审图章

5

经审定的公示小样及公示结果

原件

1

纸质、电子版

规划方案经公示的项目不需重复提供

九、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网上申报:登录赤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申报。

十、办理流程: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docx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三、结果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内经由现场取件或邮寄方式送达。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十五、咨询电话:0476-5661518

十六、监督投诉电话:0476-4276900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东厅自然资源局窗口

时间:5月1日-10月1日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2:30-5:30

 10月8日-4月30日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2:00-5:00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东厅自然资源局窗口

2.电话查询:0476-5661518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东厅自然资源局窗口

2.电话查询:0476-566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