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大队

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服务指南

承办机构:宁城县公安消防大队

行政权力名称: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审批范围和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七十三条规定,下列公共聚集场所需要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1、宾馆、饭店;

2、商场、集贸市场;

3、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

4、体育场馆、会堂;

5、公共娱乐场所。

根据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前述“公共娱乐场所”包括:(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2)、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4)、游艺、旅游场所;(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此外,根据公安部法制局《关于营业性健身、休闲类公共娱乐场所范围的批复》(公法[2005]241号),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不限于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还包括其他与上述场所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营业性场所,如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等。

办事流程:受理→交办→检查→出证

申报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领取,加盖单位公章,填写);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提交复印件时需要携带原件一并查看加盖公章);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提交复印件时需要携带原件一并查看加盖公章);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7、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办结时限: 9工作日(组织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可以到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东侧消防窗口领取。

咨询电话:0476---5661520

投诉电话:0476---4276900

受理地址: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东侧消防窗口

工作流程示意图:

11.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