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编码:
二、适用范围: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及与其配套的出入通道、口部伪装房等附属设施;新建的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地下通道、地下商场、仓库等工程。
三、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 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应当修建地下防空工程的新建民用建筑,其地下防空工程部分要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国土管理部门不得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开工建设许可证。
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除工业生产厂房以及配套设施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以及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二)除本条 项规定以外的民用建筑,一类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五修建;二类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百分之四修建;三类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三修建;其他城市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二修建。(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区域,除本条 项规定以外的民用建筑,按第二项规定的比例集中修建。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 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依法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核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核手续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设规模、防护等级、战时功能等建设审核意见。
五、受理机构:
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
六、决定机构:
宁城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七、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
3、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要求提供的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或补正齐全的。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属实的。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无审批数量限制。
八、申办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需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
2 | 经规划部门审定的项目建设规划方案 | 原件 | 1 | 纸质 | |
3 | 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 原件 | 1 | 纸质 | |
4 | 与最终规划方案一致的各建筑面积统计表 | 原件 | 1 | 纸质 |
九、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直接到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十、办理流程:窗口受理→材料审查→审批发证→窗口办结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经由现场取件或邮寄方式送达。
十四、咨询电话:0476-4276912
十五、监督投诉电话:0476-4276900
十六、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
时间:5月1日-9月30日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2:30-5:30
10月1日-4月30日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2:00-5:00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现场查询: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
2.电话查询:0476-4276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