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编码:
二、适用范围:在危及人防工程范围内进行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和埋设地下管线等影响防空工程安全使用和防护等级的作业;在人防工程口部修建其它建筑物。
三、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1、未经批准不得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的范围内进行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和埋设地下管线等影响防空工程安全使用和防护等级的作业;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施工的,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2、不准在人民防空工程口部修建其它建筑物,必须修建的,要留出大于该建筑物倒塌半径的安全距离,并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五、受理机构:
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
六、决定机构:
宁城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七、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
3、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要求提供的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或补正齐全的。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属实的。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无审批数量限制。
八、申办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人防工程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埋没地下管线及人防工程口部修建其它建筑物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需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
2 | 人防工程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埋没地下管线及人防工程口部修建其它建筑物施工依据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
3 | 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1 | 纸质 | 需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
4 | 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 原件 | 1 | 纸质 | |
5 | 建设项目场地现状图 | 原件 | 1 | 纸质 |
九、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直接到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十、办理流程:窗口受理→材料审查→审批发证→窗口办结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经由现场取件或邮寄方式送达。
十四、咨询电话:0476-4276912
十五、监督投诉电话:0476-4276900
十六、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
时间:5月1日-9月30日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2:30-5:30
10月1日-4月30日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2:00-5:00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现场查询: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
2.电话查询:0476-4276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