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编码:
二、适用范围: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配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的。
三、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四、设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2.《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
3.《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4.《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试行)。
五、受理机构:
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
六、决定机构:
宁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中,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职工。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自行配置辅助器具的;
2.在非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的;
3.配置辅助器具超目录或者超出限额部分的;
4.违反规定更换辅助器具的。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符合条件的,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2.辅助器具配置实行定点管理,伤残职工必须到定点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
八、申办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工伤认定决定书》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
2 | 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
3 | 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
4 |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九、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直接到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十、办理流程:受理→确认→办结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6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60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经由现场取件或邮寄方式送达。
十四、咨询电话:0476-5661956
十五、监督投诉电话:0476-4276900
十六、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时间:5月1日-9月30日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2:30-5:30
10月1日-4月30日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2:00-5:00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现场查询: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2.电话查询:0476-5661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