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编码:
二、适用范围: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 用人单位续用流动人员,自续用之日起30日内;辞退流动人员,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 属于流动人员的劳动者在本市已办理暂住登记。
三、事项类别:其他行政权利
四、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
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2]108号)
五、受理机构:
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
六、决定机构:
宁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且申办材料准确齐全。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无
八、申办材料:
企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需提供: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加盖公章 |
2 | 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3 | 联系人电话或有效联系方式 | 原件 | 1 | 纸质 | 加盖公章 |
企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解除需提供: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解除或终止劳动用工备案审核表 | 原件 | 3 | 纸质 | 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
2 |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一份 | 原件、 | 1 | 纸质 |
九、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直接到宁城县政务服务中人社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十、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完备案。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5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经由现场取件或邮寄方式送达。
十四、咨询电话:0476-5661956
十五、监督投诉电话:0476-4276900
十六、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时间:5月1日-9月30日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2:30-5:30
10月1日-4月30日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2:00-5:00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现场查询: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2.电话查询:0476-5661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