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编码:
二、适用范围:
在备案地建立劳动和社会保障关系,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
三、事项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四、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管理和监督检查。
4.《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在工资集体合同签字后七日内,将工资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职工一方同时将工资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上级工会备案。
5.《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三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五、受理机构:
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宁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
六、决定机构:
宁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签订集体合同(含企业工资集体协议)的主体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适格主体。
2.签订集体合同(含企业工资集体协议)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签订的集体合同(含企业工资集体协议)中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准予批准条件的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无
八、申办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集体合同 | 复印件 | 2 | 纸质 | |
2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个体经济组织、非民办企业单位主体证明。 | 复印件 | 2 | 纸质 |
九、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直接到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十、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经由现场取件或邮寄方式送达。
十四、咨询电话:0476-5661956
十五、监督投诉电话:0476-4276900
十六、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时间:5月1日-9月30日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2:30-5:30
10月1日-4月30日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2:00-5:00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现场查询: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2.电话查询:0476-5661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