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编码:
二、适用范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或者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
三、事项类别:其他行政权利
四、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吸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判人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
第四条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吸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4.《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应依法制止和纠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认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认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受理机构:
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
六、决定机构:
宁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已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的。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无
八、申办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方案 | 原件 | 1 | 纸质 | 需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存档 |
2 | 用人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对裁减人员方案意见 | 原件 | 1 | 纸质 | 原件核验,存档 |
九、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直接到宁城县政务服务中人社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十、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十一、办理时限:
(一)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 承诺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决定。1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经由现场取件或邮寄方式送达。
十四、咨询电话:0476-5661956
十五、监督投诉电话:0476-4276900
十六、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时间:5月1日-9月30日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2:30-5:30
10月1日-4月30日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2:00-5:00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现场查询: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2.电话查询:0476-5661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