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编码:
二、适用范围: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
三、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六条 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3.《内蒙古关于认真做好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8)112号)
五、受理机构:
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
六、决定机构:
宁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 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2.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准予批准条件的。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的下列人员可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劳务派遣公司不在申报范围)
八、申办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 | |
2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加盖单位章 |
3 | 书面劳动合同样本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封面盖章 |
4 |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实施方案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
5 |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决议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九、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直接到宁城县政务服务中人社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十、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经由现场取件或邮寄方式送达。
十四、咨询电话:0476-5661956
十五、监督投诉电话:0476-4276900
十六、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时间:5月1日-9月30日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2:30-5:30
10月1日-4月30日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2:00-5:00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现场查询: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2.电话查询:0476-5661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