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编码:
二、适用范围:
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 财政性经费,在本地区范围内面向社会申请实施以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学校。
三、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第二章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 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 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十七条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3.《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办学所在地属地原则进行审批和管理。具体审批层次和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本着服务、高效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受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申请,并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做好审批工作。要参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要求,对申请机构的申办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认真审查。对新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及时发给《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向社会公告,同时,通知该学校按规定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五、受理机构:
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
六、决定机构:
宁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且申办材料准确齐全。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2.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3.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4.学校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5.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无
八、申办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申办报告》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
2 | 资产来源、产权、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
2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 原件 | 3 | 纸质 | |
3 | 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一份(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件,社会组织办学还应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
4 | 法定机构出具的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和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
5 | 办学场所所有权证书(属租赁的,应出具出租方所有权证书,并提供租赁合同)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
6 | 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
7 | 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
8 | 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
9 | 学校董事会成员名册(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证明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
10 | 校长身份证、职称证、资格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和3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协议书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
11 | 教学管理人员身份证、职称证、资格证、学历证书和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协议书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
12 | 职业指导人员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书件和相关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协议书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
13 | 财务管理人员身份证、资格证书件,聘用协议书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
14 | 教学人员名册、身份证、职称证、资格证、学历证、教师上岗资格证复印件,聘用协议书。有关证照、证书、证件除了提交复印件供备案外,申办者还必须提供相应原件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对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九、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直接到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十、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1.申请筹设: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答复。
2.申请正式设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答复。
(二)承诺时限:
1.申请筹设: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答复。
2.申请正式设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答复。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经由现场取件或邮寄方式送达。
十四、咨询电话:0476-5661956
十五、监督投诉电话:0476-4276900
十六、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时间:5月1日-9月30日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2:30-5:30
10月1日-4月30日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2:00-5:00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现场查询: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2.电话查询:0476-5661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