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编码:
二、适用范围:
申请设立、变更、注销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职业介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三、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40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第四十七条: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 经批准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8页)。
五、受理机构:
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
六、决定机构:
宁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适应当地经济发展的需求,符合市场就业的统一规划;
2.有符合要求的名称,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备;
4.申请机构必须有3名以上、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准予批准条件的机构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无
八、申办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设立申请书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
2 | 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
3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
4 | 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
5 | 拟任负责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
6 | 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九、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直接到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十、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经由现场取件或邮寄方式送达。
十四、咨询电话:0476-5661956
十五、监督投诉电话:0476-4276900
十六、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
时间:5月1日-9月30日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2:30-5:30
10月1日-4月30日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2:00-5:00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现场查询: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
2.电话查询:0476-5661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