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单位及职工(一)单位及职工登记设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后即可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职工较上月有增减变化的,提供《住房公积金新增明细表》或《住房公积金封存明细表》,并为增加的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为减少的职工封存;(二)单位应及时将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以汇款、网银转账等方式,按月足额缴存或由银行直接划缴至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受托银行缴存账户中;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依据受托银行流水记录及时将其汇缴资金分配至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为汇缴单位出具《住房公积金凭条》
二、受理机构:宁城县住房公积金
三、申办材料:
1.汇缴之前需核定当月缴存职工人数(完成人员增减)及月缴存金额。
2.单位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柜台或网厅办理当月汇缴。
二、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汇缴计划书》原件。
2.有变更情形的视情况所需提供《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登记(开户)清册》原件、《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启封、封存)清册》原件。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或专管员证。注:此项所需原件均由柜台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原件后传输正反面扫描件即可,涉及身份证的另需现场头像采集。
四、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六、咨询电话:0476-4272030
七、办理地址: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公积金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