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局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服务指南

承办机构:宁城县农牧业局--农经站

行政权力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九条;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审批范围和条件:

1、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3)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2、第十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3、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申报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复印件(1份);

2、设立大会纪要复印件(1份);

3、合作社章程复印件(1份);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5、全体成员出资清单复印件(1份);

6、成员名册及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7、合作社住所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

8、指定代理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声明复印件(1份);

9、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办结时限: 即时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咨询电话:0476-2840055        0476-5661575

投诉电话:0476-4276900

受理地址: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西侧农牧业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