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

收养登记服务指南

承办机构:宁城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行政权力名称:收养登记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章、《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二至七条、《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

审批范围和条件: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申报材料:

一、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的子女提交如下材料:

(一)收养人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写明婚育情况,子女情况,准备收养的孩子的情况,收养目的,保证收养后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并保证其健康成长和接受良好教育)

2、收养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收养人夫妻双方1寸单人彩色照片各一张

4、收养人(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5、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6、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如精神病、传染病等)

7、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三人合影(孩子在中间)小2寸横向半身免冠彩色照片1张

(二)送养人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送养人(夫妻双方)及被送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送养人夫妻双方1寸单人彩色照片各一张,被送养人2寸单人彩色照片一张

3、送养人与村计生部门和乡镇计生部门签订的《把孩子送养后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原件一份

4、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送养人与收养人有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5、《生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各一份

二、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和散居孤儿送养提交如下材料:

(一)收养人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写明婚育情况,子女情况,准备收养的孩子的情况,收养目的,保证收养后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并保证其健康成长和接受良好教育);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3、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双方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情况、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原件;

4、村计生部门(或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原件;

5、收养人夫妻双方1寸彩色免冠照片各1张,收养人夫妻双方和被收养人三人合影(孩子在中间)小二寸横向半身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6、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体检证明;(如精神病、传染病等);

(二)送养人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送养人及被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生父母或监护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见附件1)

3、送养人1寸彩色免冠照片各1张,被收养人2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并根据下列情况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作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使用。);

2、生父母与当地(村或乡镇)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送养方不能以送养子女为由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协议》;

3、被收养人为超生子女的,需提供当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超生子女已处罚完毕的证明》原件及超生处罚单复印件。

(二)如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送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

    1、死亡证明、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下落不明的证明;

    2、经公证的死亡或者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见附件2)。(三)生父母以外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能够证明生父母双方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文书;

    2、监护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3、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出具的经公证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见附件3)。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还应当提交生父母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生父母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证明。

三、收养2013年5月14日以前捡拾的弃婴、儿童提交如下材料:

1、收养登记申请书一份(写明婚育情况,子女情况,准备收养的孩子的情况,收养目的,保证收养后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并保证其健康成长和接受良好教育);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原件(1份);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收养人1寸和被收养人2寸近期半身免冠单照各1张,三人合影(孩子在中间)横向小2寸彩色照片1张;

6、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原件(1份);

7、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原件(1份);

8、查找弃婴生父母公告报纸原件(1份)(公告满60日后受理)。

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收养登记申请书》、《生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生父母或监护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可以到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东侧民政窗口领取。

咨询电话:0476-5661580

投诉电话:0476-4276900

受理地址: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东侧民政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