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设立登记)

承办机构:宁城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行政权力名称:基金会设立登记

法律法规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六条 

审批范围和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实地审查→审批→发证

申报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具体要求详见《基金会成立申请书范本》)原件(2份);

2、发起人(单位)、拟任法人、负责人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职业)及简历,且有本人确认签字)原件(2份);

3、住所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非居民住宅,并提供租赁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及房产证复印件);

4、章程草案原件两份(按《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制定);

5、人员名单及简历一式两份(民政窗口领取);

6、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一式两份(民政窗口领取);

7、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一式两份(民政窗口领取);

8、党员名单一式两份(民政窗口领取);

9、拟任社会组织负责人党建审核表一式两份(民政窗口领取);

10、基金会登记事项表一式两份(民政窗口领取);

11、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民政窗口领取);

12、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一式两份(民政窗口领取);

13、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一式两份(民政窗口领取);

14、基金会章程核准表(含章程)一式两份(民政窗口领取,章程自备);

15、基金会办事机构备案表一式两份(民政窗口领取);

16、捐赠(出资)承诺书一式两份(民政窗口领取);

17、验资报告原件(2份)(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以单位名称开户,不能以个人名字开户);

18、秘书长专职承诺书一式两份(民政窗口领取);

19、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管理办法》进行审批)一式两份(民政窗口领取)。

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含实地审查时间)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基金会成立申请书范本》、《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人员名单及简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党员名单》、《拟任社会组织负责人党建审核表》、《基金会登记事项表》、《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基金会章程核准表》、《基金会办事机构备案表》、《捐赠(出资)承诺书》、《秘书长专职承诺书》、《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可以到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东侧民政窗口领取。

咨询电话:0476-5661580

投诉电话:0476-4276900

受理地址: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东侧民政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