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编码:
二、适用范围: 宁城县境内进行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演习、爆破勘察、砖厂生产、施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 款,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区。因科研、抢险等确需进入的,应当依法报请批准。第三十五条,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因生产、生活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1.需要点烧防火隔离带、生产性用火的,应当经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进行生产性用火的,应当设置防火隔离带,安排扑火人员,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四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并将用火时间通知毗邻地区;2.需要野外生活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设置防火隔离带或者采取隔火措施,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五、受理机构:
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六、决定机构:
宁城县林业局
七、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需要点烧防火隔离带、生产性用火的,应当经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进行生产性用火的,应当设置防火隔离带,安排扑火人员,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四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并将用火时间通知毗邻地区;
2、需要野外生活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设置防火隔离带或者采取隔火措施,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点火地点无防火设施,无防火隔离带,且当日风力在四级以上。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无
八、申办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野外用火许可申请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
2 | 确需野外用火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
3 | 林地、草地权属证明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
4 | 林地、草原所有者、使用者书面同意用火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
5 | 森林草原火灾安全防范方案及措施等材料(包括建立扑火组织、组建扑火队伍、购置扑火机具、建立储备仓库、施工区与工棚打好防火隔离带,以及森林火灾的预防、报告和应急处理措施,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等内容) | 原件 | 1 | 纸质 | |
6 | 用火的地点及范围平面图并附坐标 | 原件 | 1 | 纸质 | |
7 | 承诺书、委托书 | 原件 | 1 | 纸质 |
九、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直接到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十、办理流程:受理→勘验→核准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二)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经由现场取件或邮寄方式送达。
十四、咨询电话:0476-4276910
十五、监督投诉电话:0476-4276900
十六、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时间:5月1日-9月30日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2:30-5:30
10月1日-4月30日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2:00-5:00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现场查询: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2.电话查询:0476-4276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