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编码:
二、适用范围:宁城县境内的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县级)。
三、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 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林业局令 第35号)第六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
五、受理机构:
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六、决定机构:
宁城县林业局
七、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林业局令第35号)规定的条件,符合 供地政策,对生态环境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2、申办材料齐全。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林业局令第35号)规定的条件的;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1、一个项目使用林地,用地单位应当一次申请,不得随意分为若干段或若干个子项目进行申请;
2、同时有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项目,经有审核权的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使用林地后,有关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才能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八、申办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使用林地申请 | 原件 | 1 | 纸质 | |
2 | 《使用林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
3 | 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
4 | 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
5 | 使用国有林地的要提供补偿协议 | 原件 | 1 | 纸质 | |
6 | 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或者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协议 | 原件 | 1 | 纸质 | |
7 |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原件 | 1 | 纸质 | |
8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项目应提供查出报告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九、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直接到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十、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实地勘验→核发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7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收费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引导节约利用林地的通知》(内财非税〔2016〕375号)
(三)收费标准: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其中: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按前地类标准征收;辅助生产林地、其他无立木林地按宜林地标准征收;
2、 公益林林地和自治区地方公益林林地,按照第1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4、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十三、结果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17个工作日内经由现场取件或邮寄方式送达。
十四、咨询电话:0476-4276910
十五、监督投诉电话:0476-4276900
十六、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时间:5月1日-9月30日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2:30-5:30
10月1日-4月30日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2:00-5:00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现场查询: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2.电话查询:0476-4276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