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编码:
二、适用范围:
本县内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三、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2、《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第十五条,主要林木的商品种苗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林木种苗生产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取得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主要林木的商品种苗生产活动。主要林木良种的种苗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苗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第六条 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受理机构:
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六、决定机构:
宁城县林业局
七、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2、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3、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除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不具备以上条件的不予批准。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无
八、申办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苗木专用) | 原件 | 1 | 纸质 | |
2 | 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身份证件;公司还应当提供章程。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3 | 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
4 | 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 原件 | 1 | 纸质 | |
5 | 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 原件 | 1 | 纸质 | |
6 |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 (2)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 原件 | 1 | 纸质 | |
(3)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良种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
(4)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的林木品种等相关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
(5)生产经营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的,应当提交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
(6)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提供按照 有关规定取得的种子进出口许可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
(7)从事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
7 | 苗木生产用地性质为林业用地,禁止使用基本农田育苗(国有和集体单位应持有当地政府核发的林权证或土地使用证明,个体和股份制企业应提供土地使用证明和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及相应的土地性质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九、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直接到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十、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现场踏查→审批→办结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查2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经由现场取件或邮寄方式送达。
十四、咨询电话:0476-4276910
十五、监督投诉电话:0476-4276900
十六、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时间:5月1日-9月30日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2:30-5:30
10月1日-4月30日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2:00-5:00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现场查询: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2.电话查询:0476-4276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