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机构:宁城县环境保护局—污控股
行政权力名称: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4、《内蒙古自治区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6、《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审批范围和条件:
依法律法规需要持证排污的企业及个体
申报材料:
1、污染物排放许可申请表,纸质1份;
2、污染物排放许可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并携带原件);
3、申请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携带原件);
4、申请单位环境监测报告1份‘
5、申请单位排污缴费单据复印件1份(并携带原件)。
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申请表格名称《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表》可以在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东侧环保窗口领取
咨询电话:0476-4276907
投诉电话:0476-4276900
受理地址: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东侧环保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