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

承办机构:宁城县环境保护局—污控股

行政权力名称: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4、《内蒙古自治区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6、《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审批范围和条件:

依法律法规需要持证排污的企业及个体

申报材料:

1、污染物排放许可申请表,纸质1份;

2、污染物排放许可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并携带原件);

3、申请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携带原件);

4、申请单位环境监测报告1份‘

5、申请单位排污缴费单据复印件1份(并携带原件)。

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申请表格名称《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表》可以在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东侧环保窗口领取

咨询电话:0476-4276907

投诉电话:0476-4276900

受理地址: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东侧环保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