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机构:宁城县环境保护局-监督管理股、自然保护股
行政权力名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许可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
审批范围和条件:
验收范围:
1.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验收条件:
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 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8.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9.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办事流程:受理→公示→审查→审批→办结。
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表,纸质6份,电子版1份;
2.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纸质6份,电子版1份。
办结时限:9个工作日(含公示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申请表格名称《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表》,可以到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东侧环保窗口领取或从宁城县环境保护局网站下载(http://nc.cfhb.gov.cn/)。
咨询电话:0476-4276907
投诉电话:0476-4276900
受理地址: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东侧环保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