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机构:宁城县环境保护局—污控股
行政权力名称:关闭、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或场所的许可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办事流程:受理→审核→现场踏查→出具批准意见、签批→办结
申报材料:
1、污染防治设施暂停使用、闲置、关闭或拆除的申请原件(1份);
2、暂停使用、闲置、关闭或拆除污染防治设施的原因材料说明(1份);
3、暂停使用、闲置、关闭或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后,减小污染物对环境影响的补救措施材料说明(1份);
4、污染防治设施重新安装或恢复使用的承诺期限材料(1份)。
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无
咨询电话:0476-4276907
投诉电话:0476-4276900
受理地址: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东侧环保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