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

关闭、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或场所的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承办机构:宁城县环境保护局—污控股

行政权力名称:关闭、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或场所的许可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办事流程:受理→审核→现场踏查→出具批准意见、签批→办结

申报材料:

1、污染防治设施暂停使用、闲置、关闭或拆除的申请原件(1份);

2、暂停使用、闲置、关闭或拆除污染防治设施的原因材料说明(1份);

3、暂停使用、闲置、关闭或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后,减小污染物对环境影响的补救措施材料说明(1份);

4、污染防治设施重新安装或恢复使用的承诺期限材料(1份)。

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咨询电话:0476-4276907

投诉电话:0476-4276900

受理地址: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东侧环保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