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1.符合划拨目录的国有建设用地; 2.符合 产业政策、土地使用标准; 3.必须在选址意见书及规划用地许可证1年有效期内申请,过期不予受理
二、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 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 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一) 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 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一九九0年五月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五十五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4.【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三、收费标准和依据
暂无收费标准和依据
四、办理流程
五、办事情形与材料
1.热门情形
2.情形选择
六、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哈河大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局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至11.30,下午2.00至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1、3、5路,政府东站
办理地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哈河大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东自然资源局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至11.30,下午2.00至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1、3、5路,政府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