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服务指南

承办机构: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注册股

行政权力名称: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三条;

3、《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

审批范围和条件: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1、全民所有制企业;

2、集体所有制企业;

3、联营企业;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5、私营企业;

6、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符合 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符合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企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由该企业的组建负责人申请。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企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由联营企业的组建负责人申请。

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发证

申报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1份;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原件(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1)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

(3)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

(4)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1份;

(5)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

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原件;

(1)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2)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3)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8、住所使用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原件或复印件1份和房产证复印件(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产权证明)1份]。不是商业用房的需提交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证明原件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9、联络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

10、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1、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1份;

12、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法人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13、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原件。

注:这里所列的提交材料目录为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所需的材料。

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窗口领取或在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saic.gov.cn)下载。

咨询电话:0476-5661570

投诉电话:0476-4276900

受理地址: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