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法人变更、设立分支机构登记服务指南(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承办机构: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注册股

行政权力名称:企业法人变更、设立分支机构登记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3、《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

审批范围和条件: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发证

申报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1份;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1)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核准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2)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原件或复印件1份和房产证复印件(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产权证明)1份]。不是商业用房的需提交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证明原件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原件;

(3)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原件、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原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4)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原件,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5)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1份;

(6)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原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原件;

(7)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原件;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原件(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8)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增设/撤销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还需提交:

(1)增设/撤销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原件;

(2)撤销分支机构的,提交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企业法人申请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经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后,凭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原件至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注:这里所列的提交材料目录为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所需的材料。

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窗口领取或在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saic.gov.cn)下载。

咨询电话:0476-5661570

投诉电话:0476-4276900

受理地址: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