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机构: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注册股
行政权力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补换证登记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条、第二条、第三十条。
审批范围和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成员;
2、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发证
申报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原件;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原件;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原件;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
①成员为企业的,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②成员为事业法人的,提交加盖公章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
③成员为社团法人的,提交加盖公章的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
④成员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7)住所使用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和房产证复印件(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产权证明)1份]。不是商业用房的需提交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证明原件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原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1份;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10)联络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
(11)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2)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和房产证复印件(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产权证明)1份]。不是商业用房的需提交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证明原件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4)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原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原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1份;
(6)联络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
(7)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7)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窗口领取或在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saic.gov.cn)下载。
咨询电话:0476-5661570
投诉电话:0476-4276900
受理地址: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