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补换证登记服务指南(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承办机构: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注册股

行政权力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补换证登记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

审批范围和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业务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发证

申报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原件;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

(4)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和房产证复印件(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产权证明)1份]。不是商业用房的需提交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证明原件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5)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原件;

(6)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7)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法定代表人信息》原件及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8)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9)变更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的,应当提交《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

(10)指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或者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根据成员大会变更决议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

(3)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需进行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提交《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

(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经营场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和房产证复印件(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产权证明)1份]。不是商业用房的需提交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证明原件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5)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原件及新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7)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8)指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9)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所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窗口领取或在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saic.gov.cn)下载。

咨询电话:0476-5661570

投诉电话:0476-4276900

受理地址: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