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机构: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注册股
行政权力名称: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
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一条。
审批范围和条件:
1、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2、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产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7)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8)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发证
申报材料: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窗口领取,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盖公章);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1份);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复印件1份(窗口领取,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盖公章)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本人签字);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原件1份;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原件1份;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原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8、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原件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原件;
9、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10、联络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
11、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3、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窗口领取或在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saic.gov.cn)下载。
咨询电话:0476-5661570
投诉电话:0476-4276900
受理地址: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