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承办机构: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注册股

行政权力名称: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

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八条。

审批范围和条件: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发证

申报材料: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窗口领取,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盖公章);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1份;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复印件1份(窗口领取,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盖公章)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签字);

4、房屋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变更经营场所的)复印件1份;

5、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复印件1份(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6、继任委派书(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原件1份(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字);

7、《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变更名称时)原件1份;

8、新修改的合伙协议(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原件1份(全体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9、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原件1份(全体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10、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新合伙人入伙的)复印件1份(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11、合伙协议(新合伙人入伙的)原件1份(全体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12、全体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新合伙人入伙的)原件1份(全体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13、全体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原件1份(全体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14、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15、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16、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窗口领取或在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saic.gov.cn)下载。

咨询电话:0476-5661570

投诉电话:0476-4276900

受理地址: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