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司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承办机构: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注册股

行政权力名称:公司注销登记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审批范围和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申报材料: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窗口领取, 法定代表签字,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窗口领取, 法定代表签字,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本人签字);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原件,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原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原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原件;

(1)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原件,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原件。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2)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原件;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原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5)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原件。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原件;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原件。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原件(区级以上报纸);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1)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原件。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

(2)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原件;

9、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10、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4、5、6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原件。

注:依照《公司法》在我辖区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指南。

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窗口领取或在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saic.gov.cn)下载。

咨询电话:0476-5661570

投诉电话:0476-4276900

受理地址: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