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司设立登记服务指南

承办机构: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注册股

行政权力名称:公司设立登记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审批范围和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发照

申报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原件;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1)股东为企业的,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加盖公章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

(3)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加盖公章的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

(4)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加盖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1份;

(5)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6)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1份。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原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原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7、联络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

8、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9、住所使用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和房产证复印件(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产权证明原件)1份]。不是商业用房的需提交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证明原件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原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1份;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1份;

13、因分立申请设立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指南提交设立登记材料,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原件。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①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原件;

        ②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原件;

        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原件;

        ④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原件。分立公告应当包括:分立各方的名称,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 ,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1份;

(6)因分立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或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原件;

(7)因分立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

(8)因分立申请设立登记,应当自分立公告之日起 45日后。

14、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登记,除按照本指南提交设立登记材料,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原件。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原件。合并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①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原件;

        ②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原件;

        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原件;

        ④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原件。

(4)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1份;

(7)因合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原件;

(8)因合并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或存续公司新增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

(9)因合并申请设立登记,应当自合并公告之日起45日后。

15、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依照《公司法》在我辖区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指南。

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窗口领取或在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saic.gov.cn)下载。

咨询电话:0476-5661570

投诉电话:0476-4276900

受理地址: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