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司变更补换证登记服务指南(公司变更登记)

承办机构: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注册股

行政权力名称:公司变更补换证登记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百七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十六条;

审批范围和条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发证

申报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1份;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原件(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原件;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原件;

(3)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原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原件;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1)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通过后提交《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2)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和房产证复印件(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产权证明)1份]。不是商业用房的需提交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证明原件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3)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原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原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4)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原件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5)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1份。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6)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原件;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原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原件;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 原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原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7)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原件;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8)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8、企业申请迁入调档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迁入调档的申请书及迁入地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原件;

9、因分立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根据分立决议或决定,分立前公司持有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归属于新设公司的,被投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1份;

(2)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原件;

(3)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10、因分立申请变更登记的公司, 除按照本指南提交变更登记材料,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原件。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①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原件;

②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原件;

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原件;

④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原件。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原件。分立公告应当包括:分立各方的名称,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 ,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1份。

11、因公司合并申请变更登记,除按照本指南提交变更登记材料,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原件。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原件。合并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①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②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④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1份;

(7)因合并办理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原件;

(8)因合并申请变更登记,应当自合并公告之日起45日后。

12、因合并解散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除按照本指南提交变更登记材料,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合并协议复印件1份;

(2)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原件;

(3)因合并存续或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1份;

(6)因分立申请变更登记,应当自分立公告之日起 45日后。

注:依照《公司法》在我辖区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指南。

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窗口领取或在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saic.gov.cn)下载。

咨询电话:0476-5661570

投诉电话:0476-4276900

受理地址: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