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机构: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注册股
行政权力名称:分公司变更登记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审批范围和条件: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包括企业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发照
申报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原件;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1份;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1)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1份、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涉及分公司字号变更的,提交《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
(2)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1份;
(3)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和房产证复印件(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产权证明)1份]。不是商业用房的需提交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证明原件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原件;
(4)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原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原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5、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6、根据分立决议或决定,分立前公司分公司归属于新设公司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除按照本指南提交变更登记材料,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2)因分立新设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的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原件;
(4)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
7、因合并解散公司注销后分公司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除按照本指南提交变更登记材料,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合并协议复印件1份;
(2)新设或存续公司的章程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3)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原件;
(4)因合并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1份。
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窗口领取或在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saic.gov.cn)下载。
咨询电话:0476-5661570
投诉电话:0476-4276900
受理地址: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