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受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3、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要求提供的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或补正齐全的。(二)不予批准的情形: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属实的。(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无数量限制

二、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三、收费标准和依据

暂无收费标准和依据

四、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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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事情形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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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哈河大街政务服务局二楼东住建局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至11.30,下午2.00至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1路,3路,5路,政府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