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已在内蒙古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的企业。
二、设定依据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颁布机关:国务院,施行日期:2004年2月1日。)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三、收费标准和依据
暂无收费标准和依据
四、办理流程

五、办事情形与材料

六、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哈河大街政务服务局二楼东住建局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至11.30,下午2.00至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1路,3路,5路,政府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