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一次性告知单
一、申办材料
洪水影响评价类 审批 | 类型 | 设定依据/适用条件 | 承诺时限 | 办结结果 | 材料 | 材料份数 |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1个工作日(不含报告评审时间) | 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1、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申请文件 | 1 | ||
2、与第三方的利害害关系相关材料 | 1 | ||||||
3、洪水影响评价技术报告 | 7 |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 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1个工作日(不含编制报告、修改报告时间) | 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审批制 |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 | 2 | |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 1 | ||||||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方案 | 1 | ||||||
4、防洪评价报告 | 12 | ||||||
5、与有显著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该第三方的承诺函 | 1 | ||||||
承诺制 | 1、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 1 | |||||
2、内蒙古自治区区域评估范围内涉水项目许可承诺书 | 3 | ||||||
3、与有显著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该第三方的承诺函 | 1 |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17年修正)第二十条: 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 有关规定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在 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 1个工作日(不含编制报告、修改报告时间) | 出具批复文件 | 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 1 | ||
2、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协议书或情况说明 | 1 | ||||||
3、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 | 1 | ||||||
备注:以上材料均需提供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
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三、审批流程
受理-审查-办结
四、咨询电话:0476-4276913
五、办理地址: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