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编码
二、适用范围
宁城县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
三、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三条 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五、受理机构
宁城县工信和科技局行政审批中心
六、决定机构
宁城县工信和科技局
七、办理条件
(一)通过初审的: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
3、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要求提供的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或补正齐全的。
(二)没有通过初审的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属实的。
八、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 类型 | 材料 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办理民用爆破器材销售许可初审申请文件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2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文件 | 原件 | 纸质、电子 | 6 |
3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 原件 | 纸质 | 6 |
4 | 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意见 | 原件 | 纸质 | 6 |
5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复印件 | 纸质 | 6 |
6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 复印件 | 纸质 | 6 |
7 | 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或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 | 6 |
8 | 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档案文件 | 原件 | 纸质 | 6 |
9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 原件 | 纸质 | 6 |
九、办理方式
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服务窗口提交材料。
十、办理流程
流程图
民用爆破器材销售许可初审流程图
(法定办理时限 5 个工作日,优化后办理时限 3 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呈报
1、受理
申报人前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服务窗口提供资料,材料不齐全或申报信息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电话或现场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或修改信息通知;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通过电话或现场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通知。
2、审查
审查过程中,如有需配合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3、呈报
符合申请要求的,移交市主管部门。
十一、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24 小时内。
2、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24 小时内。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项目:无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无
十三、结果送达
电话或现场通知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初审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服务窗口
(二) 电话咨询
0476-4276915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投
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总服务台
(二)电话投诉
0476-4276900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宁城县哈河大街109号,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服务窗口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2:30-5:30
十八、办理进度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度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服务窗口
2、电话查询
0476-4276915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服务窗口
2、电话查询
0476-4276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