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编码
二、适用范围
宁城县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企业
三、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第四条:“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第八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投产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填写《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新(扩、改)建申请表》并附上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签署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七条 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工程竣工后,应当自竣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通过验收的审查意见书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竣工验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后,按照本细则第十条的规定申请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五、受理机构
宁城县工信和科技局行政审批中心
六、决定机构
宁城县工信和科技局
七、办理条件
(一)通过初审的: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
3、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要求提供的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或补正齐全的。
(二)没有通过初审的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属实的。
八、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 类型 | 材料 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办理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建设审批和竣工验收申请 | 原件 | 纸质 | 1 |
2 | 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电子 | 6 |
3 | 企业地理位置图及交通图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 | 6 |
4 | 企业厂区平面位置图 | 原件 | 纸质 | 6 |
5 | 产品工艺流程简图 | 原件 | 纸质 | 6 |
6 |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甲级资质单位出具)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 | 6 |
7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建设的文件复印件 | 复印件 | 纸质 | 6 |
8 | 新建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企业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预注册通知书》;扩建或改建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企业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复印件 | 纸质 | 6 |
9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建设的文件复印件 | 复印件 | 纸质 | 6 |
九、办理方式
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服务窗口提交材料。
十、办理流程
流程图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建设审批和竣工验收初审流程图
(法定办理时限 5 个工作日,优化后办理时限 3 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呈报
1、受理
申报人前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服务窗口提供资料,材料不齐全或申报信息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电话或现场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或修改信息通知;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通过电话或现场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通知。
2、审查
审查过程中,如有需配合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3、呈报
符合申请要求的,移交市主管部门。
十一、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24 小时内。
2、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24 小时内。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项目:无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无
十三、结果送达
电话或现场通知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初审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服务窗口
(二)电话咨询:0476-4276915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投: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总服务台
(一)电话投诉: 0476-4276900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宁城县哈河大街109号,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服务窗口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2:30-5:30
十八、办理进度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度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服务窗口
2、电话查询
0476-4276915
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服务窗口
2、电话查询
0476-4276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