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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出口审核以及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出口初审

一、事项编码

二、适用范围

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

三、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第十四条:“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指定单位),可以从事 类监控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进出口业务。需要进口或者出口 类监控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应当委托被指定单位代理进口或者出口。除被指定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这类进出口业务。”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 类监控化学品的进口和出口。非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不得进口 类监控化学品。接受委托进口 类监控化学品的被指定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产品最终用途的说明和证明;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查批准。被指定单位凭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第十七条:“接受委托出口 类监控化学品的被指定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进口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机构出具的所进口的化学品仅用于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和不转口第三国的保证书;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查批准。被指定单位凭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出口许可证。”第十八条:“接受委托出口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被指定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进口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机构出具的所进口的化学品、生产技术、专用设备不用于生产化学武器和不转口第三国的保证书;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被指定单位凭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出口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 对 类监控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和专用设备的进出口,实行许可制度。

五、受理机构

宁城县工信和科技局行政审批中心

六、决定机构

宁城县工信和科技局

七、办理条件

(一)通过初审的: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

3、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要求提供的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或补正齐全的。

(二)没有通过初审的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属实的。

八、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

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进口

1

办理 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出口审核以及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口审批申请

纸质

1

2

《监控化学品进口申请表》

纸质、电子

6

3

有效进口合同原件

纸质

6

4

上批同类产品进口许可证、报关单复印件,并退回因故未进口的许可证原件

纸质

6

5

次申请许可的单位应附本公司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出口企业经营登记表复印件

纸质

6

出口

1

办理 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出口审核以及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出口审批申请

纸质

1

2

《监控化学品出口申请表》

纸质

6

3

有效出口合同原件

纸质

6

4

最终用户提供的最终用途保证书,进口国政府或政府委托机构出具的所进口的监控化学品不用于生产化学武器和不转口第三国的保证书,并注明所需化学品的名称、数量、最终用途以及最终使用者的名称和地址

纸质

6

5

国外客户资料(客户名称、经营范围、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

纸质

6

6

上批同类产品出口许可证、报关单复印件,并退回因故未能出口的许可证原件

纸质

6

7

次申请许可的单位应附本公司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出口企业经营登记表复印件

纸质

6

 

九、办理方式

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服务窗口提交材料。

十、办理流程

流程图

类监控化学品生产许可初审流程图

法定办理时限 5 个工作日,优化后办理时限 3 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呈报

1、受理

申报人前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服务窗口提供资料,材料不齐全或申报信息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电话或现场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或修改信息通知;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通过电话或现场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通知。

2、审查

审查过程中,如有需配合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3、呈报

符合申请要求的,移交市主管部门。

 

十一、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项目:无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无

十三、结果送达   

电话或现场通知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初审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服务窗口

(二)电话咨询

      0476-4276915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投

      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总服务台

(二)电话投诉

      0476-4276900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宁城县哈河大街109号,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服务窗口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2:30-5:30

 十八、办理进度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度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服务窗口

电话查询

0476-4276915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服务窗口

2、电话查询

0476-4276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