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编码
二、适用范围
宁城县使用 类监控化学品的企业
三、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编辑第190号)第十二条:“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使用 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同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生产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对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经营、 类和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五、受理机构
宁城县工信和科技局行政审批中心
六、决定机构
宁城县工信和科技局
七、办理条件
(一)通过初审的: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
3、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要求提供的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或补正齐全的。
(二)没有通过初审的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属实的。
八、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 类型 | 材料 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办理 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申请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2 | 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申请 | 原件 | 纸质、电子 | 6 |
3 | 类监控化学品的名称、结构式、化学文摘社登记号 | 原件 | 纸质 | 6 |
4 | 类监控化学品的使用数量和目的,一年内任何时间的更大 储存量,年底时的储存量 | 原件 | 纸质 | 6 |
5 | 类监控化学品的合法来源 | 原件 | 纸质 | 6 |
九、办理方式
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服务窗口提交材料。
十、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类监控化学品生产许可初审流程图
(法定办理时限 5 个工作日,优化后办理时限 3 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呈报
1、受理
申报人前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服务窗口提供资料,材料不齐全或申报信息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电话或现场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或修改信息通知;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通过电话或现场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通知。
2、审查
审查过程中,如有需配合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3、呈报
符合申请要求的,移交市主管部门。
十一、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24 小时内。
2、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24 小时内。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项目:无
2.收费依据:无
3.收费标准:无
十三、结果送达
电话或现场通知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初审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服务窗口
(二)电话咨询
0476-4276915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投
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总服务台
(二)电话投诉
0476-4276900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宁城县哈河大街109号,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服务窗口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2:30-5:30
十八、办理进度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度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服务窗口
2、电话查询
0476-4276915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服务窗口
2、电话查询
0476-4276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