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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一、事项编码:00018000200Y

二、适用范围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工业生产厂房以及配套附属设施除外)

三、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国防动员委员会、 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四十八条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

第四十九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 国防动员委员会、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预算外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和挪用。

第五十条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条件等原因不能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概算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的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民用建筑,必须缴纳人防建设费,具体数额和比例,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0号)第十二条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该民用建筑项目可以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全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3]870号)。

五、受理机构

    宁城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六、决定机构

    宁城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七、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

3、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要求提供的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或补正齐全的。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属实的。

八、申办材料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交办理窗口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版

特定要求

 

1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表

 原件、扫描件

 1

纸质电子

扫描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

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相关材料

原件、扫描件

 1

 纸质电子

扫描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0层含以上提供设计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面积统计表》

原件、扫描件

1

纸质电子

扫描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

新建民用建筑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依据材料

原件、扫描件

1

纸质电子

扫描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九、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住建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建设单位或其委托代理人填写《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表》,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提交受理阶段的申请材料。

(二)网上申报:登录赤峰市政务服务中心门户网站一(政务中心网址)进行网上申请,经宁城县住建局窗口网上预审并通过初审后,将纸制材料送到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提交申请。

十、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出具受理通知书,否则一次性告知补正。 (1个工作日)     

    特殊程序:现场踏查(1个工作日

审查    (1个工作日)

    决定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行政许

可审批决定书(1个工作日)

(二)办理程序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包括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受理

宁城县住建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数量较多不能当场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一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

宁城县住建局依据审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履行审批程序;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3、决定

出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备注:该决定书只作为易地建设许可审批专用,不作为各相关单位备案文本,建设单位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后,我办将出具《赤峰市宁城县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行政征收证》,作为建设单位到房产等相关部门备案文本)。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照〈关于规范全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3】87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90号令)的有关规定。(一)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包括居民住宅楼),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具体标准为:赤峰市区(红山区、松山区、元宝山区)每平方米1700元;旗县每平方米1400元。(二)新建9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其它民用建筑(含城市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具体标准为:赤峰市区(红山区、松山区、元宝山区)每平方米65元;旗县每平方米30元。

十三、结果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涉密件经由申请人至人防窗口自取,并进行登记,告知保密要求。无涉密条件现场取件或邮寄送达。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在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征收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住建局窗口

(二)电话咨询:4276912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监察办公室

(二)电话监督投诉

1、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

监督举报电话:4276900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住建局窗口

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住建局窗口

2、电话查询:4276912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住建局窗口

2、电话查询:4276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