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编码:000117006000
二、适用范围:
宁城县本级财政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跨行政区域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三、事项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四、设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五、受理机构
宁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决定机构
宁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或不属实的。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无审批数量限制
八、申办材料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送交办理窗口: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宁城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 原件(盖公章) | 4 | 纸质 | |
2 |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或直发包备案表 | 原件(盖公章) | 1 | 纸质 | |
3 | 参建五方已签署的法人代表授权书和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 原件(盖公章) | 5 | 纸质 |
九、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直接到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提交材料。建设单位或其委托代理人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并带齐本对顶的相应材料一并提交。
十、办理流程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包括受理、审查、办结程序:
1.受理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2.审查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企业提供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办结
颁发《宁城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即办。
(二)承诺时限:即办。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不收费
(二)收费依据:无
(三)收费标准:无
十三、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符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宁城县政务服务局住建局窗口
(二)电话咨询:0476-4276911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宁城县政务服务局效能监察室
(二)电话投诉:0476-4276900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宁城县政务服务局住建局窗口
时间:5月1日-10月1日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2:30-5:30
时间:10月8日-4月30日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2:00-5:00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宁城县政务服务局住建局窗口
2.电话查询:0476-4276911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查询
2.电话查询:0476-4276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