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的备案
二、事项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三、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形式符合相关要求。
四、设定依据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颁布机关:国务院,施行日期:2004年2月1日。)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五、审批层级
旗县级
六、办理情形与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施许可安全条件审查书》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或直发包备案
4.工程概况、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及临时设施方案
5.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负责人签署的授权;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单位委派
6.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
7.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件,监理人员执业资格证
8.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证件、证书
9.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单位委派书
10.监理人员执业资格证
七、办理流程图
申请单位准备申请材料, 向住建部门提出审查申请;住建部 门决定是否受理。如受理,则按相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如不 受理,通知申请单位并告知原因。
八、办件类型
承诺件
九、法定时限
7 个工作日
十、承诺时限
2 个工作日
十一、办理地点
(线上)赤峰市政务服务网
(线下)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哈河大街109号政务服务中心。
十二、办理机构
宁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三、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四、咨询电话
0476-5667866
十五、办理进程、结果查询途径
线上查询:赤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 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未予审批或确认的,应书面决定说
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三)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 要求申请人补充完善; 申请材料严重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应 退回重报。
(四) 申请人申请时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