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编码:000117015000
二、适用范围:
宁城县中心城区范围内纳入城市管网的排水用户
三、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 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 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
第六条 排水户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五、受理机构:
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
六、决定机构:
宁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符合法定条件且材料齐备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法定条件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无
八、申办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排水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 | 申请单位盖章 |
2 | 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平面图及说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图纸比例为1:500 |
3 | 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工艺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中介编制,申请单位盖章 |
4 | 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 复印件 | 1 | 纸质 | 中介编制,申请单位盖章 |
5 | 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的排水水质检测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注明水质为采样;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有关标准.粪大肠菌群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6 | 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 |
7 | 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 |
8 | 近三个月水费发票或水资源税票 | 复印件 | 1 | 纸质 | 自来水用户提供近三个月水费发票;自备水源井用户提供水资源税票 |
9 |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
10 | 用地规划范围图、项目综合管网图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11 | 排水许可申请表、临时排水平面布置及系统图 | 原件、复印件 | 2、1 | 纸质 | 施工作业需排水的提供;图纸比例1:500 |
九、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直接到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十、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即办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经由窗口取件或邮寄方式送达。
十四、咨询电话:0476-4276911
十五、监督投诉电话:0476-4276900
十六、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
时间:5月1日-9月30日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2:30-5:30
10月1日-4月30日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2:00-5:00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现场查询: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
2.电话查询:0476-4276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