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编码:000115013000
二、适用范围: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拟以划拨或者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项目。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
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并制发规划条件书,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当经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向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时,可以直接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3.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4.内蒙古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19〕562 号)
五、受理机构:
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局窗口
六、决定机构:
宁城县自然资源局
七、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符合申报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备。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要求。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无
八、申办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建设单位申请函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版 | 盖公章 |
2 | 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版 | 计划部门盖章 |
3 | 政府部门划拨土地文件或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者临时用地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版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需加盖骑缝章 |
4 | 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版 | 选址意见已提供的不需再提供 |
5 | 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和CAD电子版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版 | 道路、管线等市政工程提供;经自然资源局审图办公室审定 |
6 | 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前公示原件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版 | 道路、管线等市政工程提供 |
7 | l:1000用地现状地形图 | 原件 | 2 | 纸质、电子版 | 标明拟选址地点界限和用地面积 |
8 | 经办人员现场踏勘后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材料 | —— | — | —— | —— |
九、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东厅自然资源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三、结果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内经由现场取件或邮寄方式送达。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十五、咨询电话:0476-5661518
十六、监督投诉电话:0476-4276900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东厅自然资源局窗口。
时间:5月1日-10月1日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2:30-5:30
10月8日-4月30日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2:00-5:00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东厅自然资源局窗口
2.电话查询:0476-5661518
3.网上查询: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东厅自然资源局窗口
2.电话查询:0476-5661518
3.网上查询: